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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儿童医院聘用合同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3-10-23发布人:

        为规范上海市儿童医院聘用行为,完善以契约管理为基础的人事管理体制,保障聘用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现就健全聘用合同管理制订以下条款:
        一、聘用合同订立要求
        1、医院招聘录用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人力资源部需按规定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医院规章制度作为聘用合同履行条件的依据,聘用合同的内容因个人特点而有所不同,医院应在签订聘用合同前将相关内容告知当事人。
        2、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人力资源部征求科室主任意见后,希望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及时将《续订聘用合同意向书》送达职工。经双方协商一致,办理续订聘用合同手续。
        3、聘用合同即将到期,人力资源部应在聘用合同期满前六十日将《续订聘用合同意向书》交科室主任征求意见,经科室考核同意续聘的,人力资源部应在聘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将《续订聘用合同意向书》送达职工经双方协商一致,办理续订聘用合同手续。
        4、聘用合同期届满,符合顺延合同期限条件的(如职工处于怀孕期、产假、哺乳期),按规定自动顺延其聘用合同期限。
        二、聘用合同变更要求
        1、聘用关系变化需变更聘用合同。
        2、职工工作岗位(项目)或权利义务变更,经协商一致,将重新订立聘用合同。原聘用合同条款基本适用的,也可就变更的内容订立补充协议。由医院出资培训、培养提供特殊福利待遇及因知识产权秘密等,院方与职工可达成专项补充协议。
        3、由于约定条件出现而暂停履行聘用合同的,应协商订立暂停履行合同;由于其它原因而暂停履行聘用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记录有关事实、根据和时限,作为聘用合同的附件。
        三、聘用合同解除(终止)要求
        1、聘用合同期即将到期,人力资源部征求科室主任意见,如决定按期与职工终止聘用合同的,应在聘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将《终止聘用合同通知书》送达职工。
        2、在聘用合同到期前,因各种原因希望与职工协商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在聘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将《解除聘用合同意向书》送交职工。经协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
        3、医院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职工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书面通知职工本人,《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需注明解除聘用合同的依据、理由、解除时间及其他相关事项。
        4、职工希望与院方协商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部门主任及人力资源部,经协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
        5、职工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院方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书面通知人力资源部;《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应注明解除聘用合同的依据、理由、解除时间及其他有关事项。
        四、解除聘用关系应出具有关证明并办理关系转移手续
        1、解除(终止)聘用合同,院方需及时出具解除聘用劳动关系证明,作为职工与其他单位重新建立聘用(或劳动)关系和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凭证。
        2、医院与职工解除聘用关系的,在出具解除聘用劳动关系证明的同时,需按规定协助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和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2011.3.1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