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沪府发[1999]38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及市纪委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原“上海市儿童医院住房货币补(津)贴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根据医院发展情况,特修订本方案。 一、发放住房货币津贴(以下简称房贴)的对象及条件 1、院龄满1年以上(以签订正式就业协议为准)的职工(军龄视作院龄)享受房贴;医院引进的人才、业务骨干的工龄视作院龄。 2、每月病假、事假、产前假、延长产假(正常产假、探亲假、公伤除外)1天即扣除当月1/5房贴,以此类推;超过5天(含5天)者,当月不能享受房贴; 3、当月退休人员可享受当月房贴; 4、当月辞职、解聘人员、下岗、待岗、待退休人员不能享受房贴; 5、组织调动的干部及医院选送外出脱产学习(医院委托培养攻读学位)和学习进修者可享受房贴; 二、基本方法 1、 隔月发放房贴。 2、 院龄满1年未满5年者每月发放房贴200元。院龄满5年以上(含5年,不满20年)每月发放房贴300元。院龄满20年以上(含20年)每月发放房贴500元。 三、发放时间 从2009年1月份起实行本方案。 四、本方案中的数额保留依据上级有关政策调整和医院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的权利。 五、本方案自职代会通过后起正式实施,原方案自动废除。 六、本方案解释权在人力资源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