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表彰和鼓励在工会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调动广大工会会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工会的桥梁纽带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1、上级工会组织的各项劳动竞赛、文体活动等获奖的集体或个人;
2、院工会评选的先进集体、先进工会干部、工会工作积极分子;
3、院工会组织开展的各类岗位技能比赛、文体活动等评选的集体与个人;
4、院工会组织评选的优秀课题、获奖论文,以及发表在官网、报刊、杂志上的优秀工会工作稿件等;
5、院工会组织比赛、活动的准备期相关人员的奖励;
二、奖励方式
1、精神奖励:通报表扬、授予院级先进、荣誉称号、推荐申报上级先进或荣誉称号;
2、物质奖励:给予经济奖励;
2.1劳动竞赛奖励,对符合上级工会奖励条件的职工个人,在上级工会奖励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给予适当奖励;
2.2文体活动奖励,文体活动主要以精神鼓励为主,奖励范围不超过参与人数或团队的2/3,个人项目单项最高奖品(或奖金)不超过800元,团体项目单项最高奖品(或奖金)人均不超过500元,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参与奖,但人均不超过100元;
3、经济奖励标准
等级/标准 | 奖励标准(元) | |
个人(最高不超过800元) | 集体(最高人均不超过500元) | |
一等奖/金奖 | 500-800 | 2000-5000 |
二等奖/银奖 | 300-500 | 1000-3000 |
三等奖/铜奖 | 100-300 | 800-2000 |
优胜奖/参与奖 | 50-100 | 200-500(最高人均不超过100元) |
奖励方式及奖励具体金额根据评选项目的级别、参与人数、难易度等由工会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此奖励办法参照上海市总工会沪工总发【2017】7号文件精神完善,适用于上海市儿童医院工会组织的项目、活动等。
上海市儿童医院工会
2017年9月27日修订
下一条:工会会员发展与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