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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教育
医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议)和答辩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1-07-22发布人:
医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议)和答辩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学位论文答辩工作,保证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的质量,特作以下规定。
 
一、 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完本人培养计划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达到所规定的总学分和学位课程成绩平均级点要求,完成学位论文的研究和撰写工作。导师审定论文(初稿),组织其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学位论文报告或试答辩后,若同意答辩,填写《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学位论文评阅(议)人及答辩委员审批表》选定成员名单,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名,由各学科或学院熟悉博、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及答辩的相关规定的具有中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人员担任。
学位论文答辩由所在培养单位组织,毕业答辩日期一般为第六学期中至该学期结束前。博士学位论文须在正式答辩前二至三个月进行预答辩,以确保留有足够的时间修改博士学位论文。
二、 评阅(议)人及答辩委员审批
学位论文评阅(议)人及答辩委员名单须进行审批,审定后名单不得擅自更改。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名单一般由所在培养单位审批,报医学院研究生院备案;博士学位论文评阅(议)人及答辩委员名单经培养单位审核后,由医学院学位办审定。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变更学位论文评阅(议)人及答辩委员名单,须由各培养单位重新审核,并报医学院学位办重点审查。评阅(议)人和答辩委员名单未经批准,不得进行评阅和答辩。
三、 学位论文评阅(议)
硕士学位论文须聘请2名副高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相关专家作为评阅人,其中1名是所在培养单位以外的专家。博士学位论文须聘请3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相关专家作为评阅人,其中至少2名是校外专家。
在学位论文评阅中,若有1名专家不同意论文答辩,则需增聘1名专家进行评阅,如果仍不同意论文答辩,则本次答辩申请无效。
博士学位论文除聘请3名专家评阅外,另需聘请2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进行同行评议。
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传递学位论文、评阅(议)意见等答辩相关材料,申请者本人不得参与。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20天送达评阅(议)人。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回收汇总评审意见后提交答辩委员会,其中对评阅(议)人姓名应保密。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能担任论文评阅(议)人。
四、    答辩委员会组成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3~5名副高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相关专家组成,其中2~3名是其所在培养单位以外的专家。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5~7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相关专家组成,成员中必须包括2~3名校外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须由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备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担任。
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10天送达各答辩委员会成员。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学位论文评阅人可以担任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五、 答辩委员会职责
答辩委员会审查研究生学位论文,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相应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答辩委员会可酌情作出在一年内进行修改,重新申请答辩一次的决定。
答辩委员会秘书须在答辩前填写学位论文答辩表决票并加盖培养单位公章;答辩时应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向答辩委员会成员分发答辩表决票,并负责监票和统计;协助答辩委员会起草和誊写(或打印)答辩决议书,提交答辩委员审核签名;负责整理答辩后的各种材料,报学位评定分委会审查。
学位论文答辩必须有详细的记录,也可录音后记录。记录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保管备查,保存至少二年。
六、 学位论文答辩会程序
1.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负责人致欢迎词,宣布参加本次答辩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姓名和经审定的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
3.指导教师介绍研究生基本情况;
4.论文作者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一般半小时左右(博士一般不超过45分钟);
5.答辩委员会成员和与会者提问;
6.申请人答辩(硕士研究生可有15分钟的准备时间);
7.休会(学位申请人、导师和与会者退场);
8.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内容如下:
1) 宣读指导教师、评阅(议)人对学位论文的学术评语;
2) 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答辩情况进行评议;
3) 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是否建议授予学位;
4) 讨论并通过答辩决议;
5) 答辩委员会主席签署答辩决议书;
9.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决议书及投票表决结果;
10.致谢词,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结束。
七、 其他
1.   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公开举行,培养单位负责在答辩前一周张贴学位论文答辩通告(包括答辩人、题目、时间和地点等内容)。
2.硕士研究生在答辩准备期间只能单独准备有关内容,指导教师及其他人员不能参与或提示,博士研究生答辩前无准备时间,否则中止答辩。
3.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者,其学位论文的评阅(议)人、答辩委员会成员的聘请,参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文件)。
4.   医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议)和答辩须按以上规定进行,本规定由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院医学院分院负责解释。
 
 
   
                                            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院医学院分院
                                                     二○一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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