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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教育
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
发布日期:2011-07-22发布人:
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求真务实的创新精神,营造严谨踏实的优良学风,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具有上海交通大学学籍的研究生(含专业学位研究生)、申请上海交通大学博士、硕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以及已获得上海交通大学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在校期间的学术行为。
第三条 从事学术活动必须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第四条 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查处,应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方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办法,严肃查处。
 
第二章  学术道德和规范
 
第五条 尊重他人劳动和权益,依照学术规范,合理使用引文或引用他人成果,引用他人的成果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核心部分。
第六条 引用他人的成果、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他人是否主动提供以及成果、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的存在形式,均应注明出处。引文原则上应使用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凡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第七条 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或主要利用学校资源做出的研究成果,单位署名应为上海交通大学。要保证学校能够充分、有效地使用该成果、关键技术或者资料。发明的所有权归学校,发明者分享专利权收益。
第八条 学术研究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只有对研究成果做出实质性贡献者,才有资格在研究成果中署名。有资格署名者,除因保密需要或本人书面同意外,均应署名。合作成果应按照参与者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合法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 任何成果均应在发表前经所有署名人审阅并签字,署名者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第十条 在学期间以“上海交通大学”名义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或其它成果,投寄或申报前均应经过导师审核同意,并在导师或导师指定的代理人处就成果名称、署名人、登记时间等关键内容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一旦发现成果中有疏漏或错误,应及时向相关人员和机构报告,根据错误性质实施有效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 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十三条 具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原则上应认定为学术不端:
1.核心内容以任何形式使用他人成果。
2.直接引用他人成果、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而未标明出处或论文雷同率(包括与直接翻译的成果比对)偏高。
3.伪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未经严格论证主观臆造学术结论。
4.提供虚假的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
5.由他人代写或代替他人撰写论文。
6.重复发表或变相重复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
7.未经导师或项目负责人许可,将集体研究成果私自发表或故意透露或故意藏匿、隐瞒重要科研成果或科学发现。
8.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或者未经许可而署他人的姓名。
9.未经学校允许,无偿使用上海交通大学成果或将其变为非上海交通大学的成果。
10.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科技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
11.在学位授予工作各环节中,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成绩。
12.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负责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评决机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规范第二条所列举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投诉。
第十五条 校学位办公室接到违反学术规范的举报、投诉后,根据问题的性质、严重程度及举报投诉材料的翔实程度,决定是否正式立项调查。一般不受理匿名举报。
第十六条 正式启动调查程序的事项,院系应在调查之前通知涉嫌学术不端行为人员,如有可能,也应及时通知举报人、投诉人。涉嫌学术不端行为人员可向调查小组提供书面材料进行申辩,也可要求学院及调查小组举行听证会公开进行申辩。
第十七条 正式立项调查的事项,由校学位办公室通知涉嫌学术不端行为人员所在的学院,学院在5个工作日内组成不少于3人的调查小组(调查小组人数应为奇数,必要时也可聘请校外专家进行独立调查),对举报的事项进行调查和认定(如有必要,可要求投诉人、被投诉人和证人接受调查)。
调查小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交书面调查报告、认定结论和所有相关材料,调查报告、认定结论应就所举报的问题做出明确答复。
学院依据调查小组的调查结果和结论,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并形成书面处理建议,连同调查小组的调查报告、认定结论和所有相关材料一并提交校学位办公室。
第十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涉嫌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审议和评决,认定为学术不端的行为,根据其情节轻重,做出暂缓学位授予、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处理;对负连带责任的导师,做出停招1~3年或取消招收研究生(所有类型的研究生)资格的处理。在校学生还可由学校有关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处理决定应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归入被处理人档案并及时送达被处理人本人,处理决定的传递交接需记录在案。
第二十条 在学校做出正式处理决定以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在受理举报和调查、处理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调查人员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对处理决定持异议者,可在处理决定签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申诉程序如下:  
1.本人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诉;
2.学校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如认定原处理恰当,维持原决定;如认定原处理不当,须及时按处理程序重新处理;经核查举报不实的,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同时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要给以严肃处理;
3.对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可自接到学校复议决定之日起,向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学位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规范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本规范由上海交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海交通大学
                                                    201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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