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儿童医院,欢迎您到来! 供应商平台

关注我们的微官网

关注我们互联网医院

 
— 科学研究 —
继续教育
进一步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管理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1-07-22发布人:
 根据卫生部“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卫科教发〔2008〕49号)中“(七)加强对异地举办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管理。异地举办项目的单位,包括国家级项目、全国继教委公布的社团组织举办的项目,以及其他跨省(区、市)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在项目举办2周前向举办地省级继教委办公室报送备案材料,接受当地继教部门的监督检查。”因此,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决定,自2009年起,对全国继教委公布的社团组织举办的项目所授予的学分,需加盖举办地省级继教委办公室章,方才认可。(如项目“2009-01-03-008(国),中华医学会2009年医学遗传学年会”, 主办单位“中华医学会医学遗传学分会”,举办地点“哈尔滨”,所授学分证上除有“中华医学会章”外,还应加盖“黑龙江继教委办公室章”方能认可。再如,项目“2009-03-01-006(国),中华高血压2008年度讲坛”,主办单位“《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教材》编委会”,举办地点“南昌”,所授学分证上除有“中华医学会章”外,还应加盖“江西省继教委办公室章”。中华医学会上海分会主办的项目,如使用中华医学会证书和章,还需加盖“中华医学会上海分会章”或“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章”。)
      说明:即社团组织举办的项目所授予的学分,需加盖举办地省级(或上海市)继教委办公室章,方才认可。
      现今验证,有部分单位送验的2009年学分证书缺少举办地省级继教委办公室章。因此,现将有关单位送验的2009年缺少举办地省级继教委办公室章的学分证书退回,请学员联系各有关发证单位补盖举办地省级继教委办公室章后,于2010年3月1日送交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补验。
 

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1月15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