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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教育
亳州人民医院一主任受贿19万 润达医疗员工等人行贿
发布日期:2019-10-12发布人:

  新浪财经讯 3月13日消息,近日裁判文书网一则受贿案二审刑事显示,原亳州市人民医院检验中心主任刘广印利用职务便利收取他人贿赂19.2万元,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润达医疗、安徽金力达医疗等多家企业人员向其行贿。

  据裁判文书网显示,刘广印自2012年2月担任亳州市人民医院检验中心主任期间,为常某所在的医疗器械公司和辛某所在的医疗科技公司向其医院供应检验耗材提供帮助,共收受现金19.2万元。

  2012年至2017年期间,刘广印在担任亳州市人民医院检验中心主任期间,为常某所在医疗器械公司向医院供应检验耗材提供帮助,多次收受常某现金共计17万元人民币。

  2013年下半年,刘广印利用职务便利,为辛某所在的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安徽金力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向医院供应检验耗材方面提供帮助,两次收受辛某现金2.2万元人民币。

  原判另查明:涡阳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亳州市医疗卫生系统案件中发现刘广印涉嫌受贿。

  2017年6月16日,刘广印到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广印犯受贿罪,2018年11月29日,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刘广印在担任亳州市人民医院检验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多次收受他人钱款19.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刘广印系自首,依法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定从轻处罚。依法判决如下:

  一、刘广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

  二、对涉案退缴的赃款人民币十九万二千元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刘广印不服,提出上诉辩称到,原判主要依据言辞证据定案,系证据不足;医疗器械金额耗材是医院采购,不是其个人行为;其未给他人谋取利益;17万元部分用于公共开支,不应全部计入受贿数据;其将受贿款及时上缴,不是受贿;其具有自首、主动退赃等情节,请求判处免于刑事处罚。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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