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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卫生计生系统坚决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十项不得”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1-11发布人: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
现将《关于上海市卫生计生系统坚决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十项不得”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3年10月28日 
 
关于上海市卫生计生系统坚决纠正医药购销和
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十项不得”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严格执行国家、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坚决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结合卫生计生系统的实际,特向各单位、各部门及工作人员重申以下规定:
一、不得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或吃请。
二、不得利用职务(执业)便利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收受财物(含有价卡券)或可折算的其他利益。
三、不得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进行商业目的统方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方提供便利。
四、不得违反规定向外界泄露病人、孕产妇、婴儿和死亡人员等个人资料和信息。
五、不得推销特定的保健品、保健用品或植入性医疗器械等;以及从事带有推销商品性质的宣传活动。
六、不得违反规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以及在账外核算或设立小金库。
七、不得违反规定进行药物临床试验项目,以及接受药品回扣及其他变相商业贿赂。
八、不得因公持因私护照(通行证件)出国(境)参加培训、考察或学术交流等活动。
九、不得擅自设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以及超出医嘱范围提供服务收费和强制收费。
十、不得收受“红包”,一时难以拒绝的,须在24小时之内上交,否则作收受论处。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以及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造成的影响与后果,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以及其他相应的处理,并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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