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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告
涉及儿童受试者的临床试验伦理审查特殊规范准则(推荐试行版)
发布日期:2017-10-17发布人:

目录

一、开展涉及儿童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管理

1儿童受试者保护特殊审查程序的要求

2委员的资格

3 研究者的资格

二、涉及儿童临床试验伦理审查的主要内容

1 试验方案的审查

1.1试验目的

1.2试验背景

1.3方案设计

1.4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1.5儿童受试者安全

1.6风险受益评估

1.7隐私保护

2、知情同意审查

2.1知情同意过程

2.2知情同意书的特别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儿童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促进儿童临床试验在符合伦理原则的前提下规范开展,以生命伦理的基本原则为准则,遵循世界医学联合会(WMA)《赫尔辛基宣言:涉及人的医学研究的伦理准则》、国际医学科学组织(CIOMS)《涉及人体的生物医学研究的国际伦理指南》的原则,以及严格遵循我国《涉及人体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药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03)、《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2010年)》、《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规定》的相关规范和规定制定《涉及儿童受试的临床试验伦理审查特殊规范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特殊规范”)。“特殊规范”是基于《上海市医院伦理委员会标准操作指南》的基础上,对涉及儿童临床试验提出特殊的伦理规范要求,推荐作为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涉及儿童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的指导原则。

一、涉及儿童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管理

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宗旨是维护人类受试者的尊严、权利、安全和福利。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的工作规范化是医学研究科学性、伦理合理性的有效保障。对于开展涉及儿童临床试验医疗机构的伦理委员会,在遵循相关国际伦理规范和指南、国内法规和规范指导原则的前提下,还需对临床试验涉及的儿童受试者予以特别的保护,遵循特殊伦理规范。

1儿童受试者保护特殊审查程序的要求

1.1受理涉及儿童临床试验伦理审查的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应建立“涉及儿童受试者临床试验的特殊伦理审查规范或操作程序”,为开展涉及儿童受试者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工作提供特殊规范要求。

1.2涉及儿童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操作程序的主要审查内容应包括试验目的、试验背景、方案设计、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儿童受试者安全、风险受益评估、隐私保护、知情同意审查特殊要求等方面内容;涉及儿童临床试验知情同意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获取儿童知情同意过程的特别描述、儿童知情同意获取的年龄、儿童知情同意书的特别要求等。

1.3根据儿童临床试验的周期和/或最小风险评估,充分考虑儿童受试者可能面临更大的风险,如超过最低风险且儿童受试者没有直接受益的临床试验,建议跟踪审查的时间期限设定可少于一年。

1.4 应开展儿童临床试验现场访查工作,并有研究点访查记录。应特别关注儿童临床试验知情同意的获取情况,如观察知情同意的过程、父母或监护人对知情同意认知程度的了解等;关注儿童受试者隐私信息安全的特别保护能力;关注保证儿童受试者的安全、可及的医疗和紧急救治等所必需的设施设备等。

2委员的资格

2.1审查涉及儿童临床试验的伦理委员会应有儿科医学专业背景的委员,审查涉及儿科相关亚专科时,可聘请相关儿科亚专科医师担任独立顾问。

2.2委员应参加相关儿童受试者保护的特别培训,主审委员建议为有儿科医学专业背景的委员或具有较丰富的儿童受试者保护经验的委员担任。

3    研究者的资格

3.1应完成涉及儿童临床试验相关伦理规范的培训。

3.2 制定科学的、符合涉及儿童临床试验伦理原则的试验计划,包括纳入儿童受试者的合理性、合理的风险受益比、儿童受试者的特别保护措施、获取儿童知情同意的描述、隐私保护等。

3.3 研究者应有丰富的儿童临床试验经验、儿科医学技术能力、足够的时间负责试验,承担儿童受试者保护的责任。

 涉及儿童临床试验伦理审查的主要内容

1 试验方案的审查

1.1试验目的

试验目的针对儿童人群特有的疾病或健康问题,且儿童人群需要优先关注的健康问题;儿童人群可从中获益;并且试验不能以成年人或其他人群代替,唯有以儿童人群作为受试者,试验才能很好地进行

儿童临床试验应特别关注儿童受试者亚人群选择的合理性,儿童的亚人群包括:早产儿、新生儿(0-27天)、婴幼儿(28-23个月)、儿童(2-11岁)、青少年(12-18岁),年龄较大的儿童相对更有能力承受风险。伦理委员会应严格审查试验目的所针对的儿童疾病或健康问题是否为所选亚人群的疾病健康问题,且是该亚人群需要优先解决的疾病或健康问题。

1.2试验背景

1.2.1试验应尽可能避免重复的类似试验。

1.2.2临床试验方案应在获得足够的非临床证据基础上开展,如动物试验安全性、模型、其他预试验、文献。如适当,应获取类似的成人试验安全性依据。

1.3方案设计

1.3.1应满足统计学要求的最小受试者数,避免更多的儿童暴露于研究的风险;侵入性干预措施与受试者入选数的均衡评估,如为了避免侵入性干预措施而需要较大量增加受试者数,则需要均衡评估增加受试者数与侵入性干预措施对受试者损害的风险程度。

1.3.2 应合理设置对照组,避免偏倚。对照组设置应均衡考虑试验的条件和科学性,及随机对照试验的组间诊疗均衡。

1.3.3设置安慰剂对照必须有充分的科学理由。通常安慰剂对照限于目前证实缺乏有效治疗,或现有治疗风险大于受益的情形,安慰剂短期使用不会导致病情恶化、不可逆损害等。禁止阻碍治疗、威胁生命的安慰剂对照试验。安慰剂对照不等于不治疗,如,尽可能给予高标准的医疗照顾等。

1.3.4应特别考虑儿童生长发育的不同阶段特点、不同年龄段儿童疾病表现的差异、以及儿童的成长性,应避免试验可能导致的儿童错过最佳治疗期的远期不利影响。

1.4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1.4.1试验发起者应承担儿童临床试验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责任,保证试验的实施和数据的产生、记录和报告符合试验方案、GCP及适用的管理要求。

1.4.2必要时应成立数据安全与监察委员会。

1.4.3对试验结果发布应有限定,如时间范围的限定、要求发布全面的结果包括对发起者有利的和不利的,以便其他研究者能查阅研究结果,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试验。

1.5儿童受试者安全

1.5.1应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使儿童受试者的疼痛、不适、可能遭受的风险、所受惊吓降低至最小。包括:在儿童熟悉的环境中进行,提供与儿童受试者年龄相适应的游戏、环境、食品等;寻求灵敏度更高的检测方法尽可能减少儿童受试者的采血量,或尽可能避免侵入性样本收集法,如采用唾液、尿液等;侵入性检查治疗或采样由经验丰富技术熟练的人员实施,减少儿童受试者的痛苦;应避免或减少儿童焦虑或惊吓,研究者应使用儿童受试者年龄相适应的语言;关注儿童的体验,体现对儿童受试者的尊重,注重保护儿童受伤者的隐私,任何可能引起儿童羞耻感的操作应事先与儿童沟通、充分保护;避免儿童与父母或监护人的分离,如试验无法避免,则儿童受试者的父母或监护人应有机会适度观察试验的进行,并保持与儿童的密切联系。

1.5.2药物临床试验应考虑药品代谢在不同年龄阶段儿童中可能具有的多态性;应考虑试验结束后的药物获得,以及由此可能引起的儿童受试者家庭负担。

1.5.3试验所在部门应具备与试验方案相适应的儿科专业人员配备、儿科医疗设施及急救设施、其他安全保障措施等。提供给儿童受试者的医疗措施应充分适当,并且提供适当的保险和紧急医疗救治。

1.6风险受益评估

1.6.1与儿童受试者预期受益相比,预期的风险评估应为合理的,风险评估必须综合考虑儿童年龄、成熟度和心理状况。

1.6.2由于低龄儿童受试者对不良反应的耐受力低,且入选较大年龄儿童更能做好知情同意,因此青少年、儿童应优先于婴幼儿或新生儿被选为受试者,除非对先入选年幼儿童的年龄有合理的科学依据。

1.6.3风险受益评估的优先选择秩序:没有超过最小风险;当试验超过最小风险,并儿童受试者有直接受益,且该风险与儿童受试者的预期受益平衡,该受益至少与可替代的医疗措施相当;当试验超过最小风险,且该儿童受试者没有直接受益,试验有助于了解或改善儿童受试者的疾病或情况,且风险略有增加(不能超过太多),试验的干预与儿童受试者所接受或即将接受的医疗措施相当;其他不属于以上范围的风险。

1.6.4“儿童权益”是儿童临床试验应遵循的重要基本原则,所有试验干预都必须以儿童受试者的权益为最高的、最优先的考虑,儿童的意见应得到充分合理的尊重。不管儿童是否习惯于医疗干预,伦理委员会都应考虑试验的干预措施在多大程度上成为儿童的负担,包括生理的、心理的、家庭的负担。

1.7隐私保护

1.7.1儿童临床试验的隐私和信息安全应得到高标准的保护。

1.7.2儿童受试者的隐私和信息安全应有严格的保护措施,如:避免使用或最小限度使用可以关联到儿童受试者个人的信息、个人隐私信息的匿名化保管、尽早销毁儿童受试者个人隐私信息的充分计划、以及隐私信息失密导致未知风险的保护计划。

2  知情同意的审查

2.1知情同意过程

2.1.1研究者不能参与父母或监护人的决定,但应确保尽可能提供充分的信息帮助父母或监护人理解。

2.1.2应根据儿童受试者预期的风险及可能的直接受益予以全面评估。对仅涉及最小风险的或试验超过最小风险但儿童受试者有直接受益的试验,且该受益与可替代的医疗措施相当,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可以由父母中一方或监护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对高于最小风险且受试者没有直接受益的试验,如试验有助于了解或改善儿童受试者的疾病或情况,且风险略有增加,试验的干预风险与儿童受试者所接受或即将接受的医疗措施风险相当,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应由父母双方或监护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2.1.3关于儿童的赞成:建议7岁以上(含)、10岁以下儿童予以口头告知获取其赞成;10岁以上(含)儿童且能做出书面同意的,应给予告知书儿童版本并获取其本人的书面同意;应综合评估儿童的理解力,一些没到获取知情同意赞同(建议)年龄的儿童可能可以理解知情同意的含意,可以表示赞成的意愿,则应根据儿童发育、智力程度在允许范围内征求儿童的参加或合作意愿。

2.1.4即使有父母的许可,儿童拒绝参加或拒绝继续参加试验的意见(儿童的“故意的反对”)应得到尊重,除非参加试验是为儿童提供绝无仅有的治疗且试验的干预措施预示有治疗效果,并没有令人满意的替代疗法。在这种情况下,特别是如果儿童非常年幼或发育不成熟,父母或者监护人可以不顾儿童的反对。如果儿童年龄较大并且几乎能够给予独立的知情同意,研究者应获得伦理委员会的特别批准才可开始或继续试验性治疗。

2.1.5患有可能致命疾病的儿童可能反对或拒绝继续实施一种难以承受的或痛苦的干预措施。在这种情况下,父母可以违背儿童的意愿,坚持要求研究者继续实施试验干预措施。如果试验干预有希望维持或延长生命,而且没有令人满意的替代疗法,研究者可以同意这样做。在此情况下,研究者在同意不顾儿童的意愿之前,应获得伦理委员会的特别批准。

2.1.6知情同意是贯穿试验的整个过程,任何可能影响儿童受试者继续参加意愿的信息都应及时提供给父母或监护人;较长周期的试验应在过程中期判断儿童的成熟度,当儿童成长或成熟为能表达赞同或知情同意,则应获取儿童继续参加的赞同或同意。

2.1.7 签署知情同意书的过程应给父母、儿童或监护人留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儿童对试验的理解能力与年龄及思考时间有关;应注意知情同意的场所及告知语言,如选择较为安静、私密的场所,儿童受试者年龄相适应的熟悉环境,告知的语言应适合儿童的思考角度和理解能力。

2.1.8研究者获取知情同意时应注意父母或监护人的态度、自主能力与意愿,应辨析父母或监护人是否因预期通过参加试验可获得利益而影响对儿童权益的正确判断,辨析父母或监护人是否存在担心因拒绝参加试验而受到医务人员报复或歧视,而对是否同意儿童参加临床试验的意愿产生不当的影响;应辨析父母或监护人是否具有自主决定的能力。

2.2 知情同意书的特别要求

2.2.1除满足成年人试验知情同意书的基本要求外,应说明可能导致儿童受试者现在无法预见的特别风险、对未来成长的预期影响。

2.2.2设有对照的临床试验应明确说明试验组或对照组的不同试验方案、分别进入各组的方式和概率、可替代的治疗、预期对儿童最佳治疗期的影响、试验结束后的药物获取以及后续治疗可能带来的家庭负担等。

2.2.3知情同意书应从告知父母或监护人的角度进行表述。

2.2.4 儿童知情同意(赞同)书应从儿童受试者获知试验信息的角度表述,应适合相应年龄段儿童的阅读特点和理解水平,建议形象与文字结合。

本研究是由上海市卫生计生委立项的卫生计生政策研究课题,旨在建立儿童临床试验伦理审查的指导原则,促进儿童临床试验伦理审查的规范化建设。《涉及儿童受试者的临床试验伦理审查特殊规范准则(推荐试行版)》是课题组的研究成果,特推荐作为各医疗机构开展涉及儿童临床试验伦理审查的参考。您在使用该特殊规范中有什么意见和反馈,可以随时与我们联系。

联系邮箱:yanghr@shchildren.com.cn

电话:18016489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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